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8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量為限。其不敷使用者,得敘明事由續領。 產製廠商領用前項之照證後,應妥為保管使用,其有短少者,應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