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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1 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內容

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其餘免稅或稅款記帳出廠之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免稅照。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免填。 二、供作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申請稅款記帳者,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記帳之完稅照。 三、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填用免稅照。 前項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應於第一聯背面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戳記,由產製廠商自行刻製,並於啟用前檢附印模,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相關法律條文 - 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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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8 條(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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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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