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