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