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