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