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9-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