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83-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