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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89 條

民法|第 108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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