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9-26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之應課稅所得額。 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