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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9-26

內容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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