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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4 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9-26

內容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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