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