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海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