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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9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條款號
第 29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
內容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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