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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0-1 條
最後修訂: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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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
📝 內容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成品貨樣,保稅工廠應登列帳冊控管以供海關查核,且不得於復運出口前剪裂、破壞。
前項成品貨樣,保稅工廠應登列帳冊控管以供海關查核,且不得於復運出口前剪裂、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