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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0-1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條款號
第 30-1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

📝 內容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成品貨樣,保稅工廠應登列帳冊控管以供海關查核,且不得於復運出口前剪裂、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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