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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2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條款號
第 32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

📝 內容

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捐,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辦理退貨。
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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