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單,於報單上註明「XXX 報單退貨」字樣,並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經核准後退貨進廠登帳,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有關稅捐稽徵機關。 二、監管海關辦畢前款手續後,應發給退稅用報單副本與原購買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