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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0 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內容

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出廠。 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其需展期者,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合計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展列之保稅產品應於明顯處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之籤條。 展列之保稅產品進、出廠時,應登載於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保稅產品出廠展列不依第二項規定期限運回工廠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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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4-1 條(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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