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