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