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民法-第 1118-1 條

民法|第 1118-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民法-第 119 條(第 119 條)
  • 民法-第 120 條(第 120 條)
  • 民法-第 121 條(第 121 條)
  • 民法-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民法-第 123 條(第 1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