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或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或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