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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3 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內容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罰則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9 條(第 79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1 條(第 80-1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2 條(第 80-2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3 條(第 8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