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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7-1 條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7-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9

內容

經海關核准以非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免申報進口艙單。 前項貨物經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放行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財政部公告之期間內補具發票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並依實際進口數量辦理補稅或退還保證金手續。

相關法律條文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