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30
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者,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前項船員回航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