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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8-23

內容

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一、受贈或自購之證明文件副本,及必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副本。 二、救濟物資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救濟物資分配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承諾書(格式如附件四)。 申請人進口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物資,未能及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經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得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本辦法所定之免稅範圍,為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 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