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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8-2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 內容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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