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8-23
📋 條文摘要

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理。 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發放完畢,並造具救濟物資受領...

📝 內容

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理。
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發放完畢,並造具救濟物資受領清冊,列明受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受領數額報送衛生福利部核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造報者,得申請准予延期,但以半年為限。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