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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7 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09

內容

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 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業狀況顯有惡化。 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資格。 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其未提供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其欠繳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經查無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其已記帳未到期之稅款,准其繼續沖銷。

罰則

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 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業狀況顯有惡化。 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資格。 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其未提供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其欠繳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經查無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其已記帳未到期之稅款,准其繼續沖銷。

相關法律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