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09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