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09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 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