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8 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海關,未連線業者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依下列規定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但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免徵報關文件鍵輸費: 一、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二、艙單:每份按頁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不滿一頁者仍以一頁計徵。 三、經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每份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海關,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前項規定書面文件需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準用前項規定徵收鍵輸費。 前二項徵收鍵輸費之報關文件項目、海關名稱及起徵日期,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程度事先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