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