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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4 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徵收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證照、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