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28
本辦法所定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受調查貨物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及以我國進口商或國外生產者、出口商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二、輸出國或地區、產製國或地區之政府或其代表。 三、我國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