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3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28
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