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28
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課徵,得自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時為之: 一、經最後認定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因已對進口貨物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致最後認定為對我國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而非造成實質損害。 無前項第二款情事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經最後認定對我國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者,其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課徵應於最後認定之日後為之,財政部應退還納稅義務人已繳納之臨時課徵稅款或解除其提供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