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5-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28
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調查認定未損害我國產業、無補貼或傾銷後結案、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終止調查、第四十三條完成期中調查或第四十四條完成落日調查者,於終止調查或完成調查公告之翌日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