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11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