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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8-11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

📝 內容

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
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課之單位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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