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11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