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11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