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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11條

📜
法律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11條
📂
分類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3.16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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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一、進口快遞文件。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五、出口快遞文件。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