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Regulation In Force

第12-1條

📜
法律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12-1條
📂
分類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3.18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8.06
📦 Import Related

📝 內容

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