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