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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2

內容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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