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民間機構經交通主管機關廢止興建許可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免按廢止興建許可時之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 一、有第七條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情事者。 二、經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後,移轉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繼續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