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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內容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貨物,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一、營建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貨物,供其經營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一、營運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電聯車、高速鐵路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所列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前三項貨物以自行進口供自用者為限。其進口之零組件,須委託其他廠商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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