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民間機構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交通部核備前,已進口放行之貨物,不得補辦核備,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